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赤峰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條例,并組織監督實施。
2、組織管理全市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注冊,依法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并實行監督管理。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管理和監督。
6、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開展對注冊商標及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申報著名、馳名商標,認定赤峰市知名商標,查處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依法確認廣告經營單位主體資格。
10、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行為。
11、負責領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2、承辦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赤峰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